工商网上怎么申请注册公司

2024-04-25  1

法律分析:第一步申请人注册

申请人首次办理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业务时应当通过互联网在商事登记机关的门户网站进行用户注册,填写真实、准确的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之后使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确认,全流程网上登记系统将自动与数字证书发证机构联网验证个人身份的真实性,并完成用户身份确认。

第二步申请人网上申请

申请人完成用户注册并登录后,选择拟办理的业务类型,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章程、股东决议、任免文件等电子资料,之后,申请人及相关签字人使用数字证书,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电子签名。申请人及相关签字人可以远程或异地完成上述操作。

第三步受理、审核、决定

商事登记机关签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如果材料齐全,应当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四步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或电子登记通知书

商事登记机关完成核准登记工作后,会通过网上或以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全流程网上登记系统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复制件或电子登记通知书,申请人也可免费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纸质营业执照或纸质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存储电子档案

完成所有工作后,商事登记机关将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保存商事登记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一、网上注册公司有两种方式

1.个人通过工商注册网站查询并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2.通过第三方代办平台协助相关注册。

二、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所需资料

1、住所申报承诺书

2、个体经营户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张,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张。

三、办理流程

1、(登陆本地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市场监管(工商)系统用户登录,在登记注册APP下载栏目,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进行实名身份验证方可办理。

2、初次登录请先注册(登录界面左下方,注册账号-注册后返回该界面登录)注册用户名和密码须牢记。

3、回到登录界面输入注册成功的用户名和密码及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了网上登记主页面,选择你需要进入的窗口。

四、个体户登记流程:

1、登录账号进入页面后,选择“名称自主申报”,点“同意”,选择右上角“个体工商户填报”,切换此页面后按序填写“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成形式”,完成后点击下方提交名称自主申报,开始填写相关材料,申报成功后打印告知书并发起设立。

2、发起设立登记后继续填写相关材料(填写基本信息一栏最下方属地监管工商所选择义堂工商所),直至最后填写完成提交等工作人员审批即可。(注: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设立须将住所申报承诺书上传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设立须将住所申报承诺书上传至附件信息)

五、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流程:

1、登录账号进入页面后,选择“名称自主申报”,点“同意”,直接填写“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成形式”,完成后点击下方提交名称自主申报,开始填写相关材料,申报成功后打印告知书并发起设立。

2、继续流程参照个体户登记流程第②步。

3、当办理状态为材料指导完成,打印通知书及申请书,并携带上述材料到工商所办理(如是企业请携带材料到金一路与八一路政务大厅提交材料)。

如选择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登记只需输入注册号及法人(负责人)证件号码即可。登录后请先查看需要提交材料及相关说明,然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相关材料页面,勾选需要变更事项在右侧栏填写变更后事项。填写完毕后点击下一页,所有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工商局预审,等待预审结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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