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美容需要什么证

2024-04-30  7

做美容需要的证书如下:

1、美容师资格证;

2、岗位能力证书。

开美容院的手续如下:

1、持本人身份证、美容上岗证或技术等级证、员工有效证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2、持卫生许可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特殊行业许可证;

3、持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美容厅或美容院营业执照;

4、持营业执照正副本、有效印章和其它证件到当地税务部门登记领取税务发票。

申请美容院的流程如下:

1、投资人要对所在城市的市场进行调查,当投资者决定开美容院时,首时间应该是对所在的城市的美容市场进行调查,例如消费者的习惯和消费水平,周围主要的美容院品牌及特色以及他们的主要受众,对市场的了解在于通过调查结果来决定自己美容院发展的方向;

2、了解一下市面上的美容院品牌,虽然加盟美容院品牌会缴纳一定的费用,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依托大品牌的影响力和客源依然是美容院投资回本最快的方式。因为大品牌的美容院品牌会对投资者进行全方位的扶持,从选址到装修,从人员培训到活动策划,美容院一站式扶持实现了投资者“拎包入住”的投资形式;

3、选择具体的经营场地和美容院的特色,一般来说,品牌总部会给投资者在选址上一定的建议,尤其是在人流量、交通情况、消费者消费水平以及周围一定范围内同行等角度给出合理化的建议。当然,在选择的同时,投资者还应该结合店铺地址以及投资预算,来决定自己美容院的定位和特色;

4、店面装修工作,美容院的装修设计效果直接影响着顾客的感官体验,如果在装修设计上没有办法让顾客在首印象中留下优质印象,那么它势必会影响到后期的进店体验。为了能够达到较好的美容装饰,加盟品牌总店会派人给予装修指导,确保装修出来的效果符合目标消费者的审美;

5、店铺活动策划,店铺活动策划是保证美容院开店运营推广的必经之路,在开店初期的活动策划中应该选择一些有新意的活动吸引客户,后期应该提供更为贴心的服务项目留住顾客。为保障策划活动的顺利开展,期间还应该重视对员工的培训工作,帮助店铺拓客、留客。

综上所述,在筹建期间要到工商局、银行、税务局、卫生局等部门办理相关的证件,确保美容店能够顺利开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医疗美容需要什么资质

法律主观:

美容院营业执照办理程序:1、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2、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检查;3、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4、带齐材料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客观: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3、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医疗美容需要的资质有:首先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诊疗科目当中需要登记有医疗美容科及相关二级诊疗科目;从事诊治的人员具备医师资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医师资格

(一)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1)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2)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第十二条不具备上述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

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