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网上发广告要注意什么

2024-05-06  5

 很多网民都有这样的烦恼:浏览网页时,四周总有各种突然弹出的小广告,很难关闭,不胜其烦;随手打开一个网页,名目繁多的各类广告充斥眼球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互联网广告不再是法外之地,?野蛮生长?时代画上句号。

 网上虚假违法广告将被重罚

 南宁市某口腔门诊部在网站发布内容为?最安全、最牢固的种植品牌?的绝对化用语广告,被处罚20万元;南宁市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西名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虚假广告内容,被处罚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今年以来,我区各级工商部门严厉查处网上虚假违法广告,频频开出大罚单。仅上半年,全区工商系统就查处广告案件244件,罚没金额209.23万元,同比增长125%。

 ?对互联网广告进行监管是一件挺头痛的事,新规正式施行后,工商部门实施监管有了法律支撑。?自治区工商局局长张虹介绍,全区工商系统针对网上违法广告整治的重点、难点,创新?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和?协同管网?的管理理念和模式,打响了网上虚假广告整治攻坚战。

 南宁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各级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互联网广告的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力度,以医疗、房地产、教育、食品广告为监管重点,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

 不能发布?流氓广告?骚扰用户

 打开一些网页,形形色色的广告就像蝗虫般铺天盖地,关也关不掉,删除又出现,令人反感。

 《暂行办法》规定,凡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弹窗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你可以在网上发布广告,但不得耍流氓,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影响用户美丽心情。?自治区工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说,这条规定的最大特点是采取强制性手段,控制?流氓广告?满天飞。

 《暂行办法》还规定,不得以欺骗方式诱导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给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

 ?采取欺骗或霸王手段,诱骗用户看广告,强行给用户塞广告,性质都极为恶劣。一经发现,将依照广告法处罚。?自治区工商局相关人员说。

 广西新闻网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政的实施,明确了互联网广告活动各参与方的责任,强化了广告主的第一责任,细化互联网广告中的不当行为等,为广告发布平台明确了方向。广西新闻网将严格遵守新政各项规定,依法在广告发布平台为网友提供文明、绿色的广告。?

 微博朋友圈转发广告也要担责

 不少人喜欢在朋友圈发些小广告,卖产品、做推销。新规实施后,在朋友圈转发广告不能再任性,如果滥发违法虚假广告也要罚款。

 《暂行办法》明确,在微博、微信、电商平台发布广告,必须守法,如果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予以制止。

 这意味着,今年9月1日开始,任何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开展商业广告活动,都将受到新规监管。

 据悉,凡是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服务的商业广告,都是互联网广告。

 ?有些人在微博、微信、电商平台上帮朋友转发广告,已成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尽管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工商人士提醒,在朋友圈转发广告,不能任性,一定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聚人气、赚广告,已成为时下大v和网红的生财之道。明明是商业广告,可有些大v、网红、明星都会以?推广?两字忽悠忠诚的粉丝,掩盖自己推销广告的事实。如果不从专业的角度去推敲,很多粉丝不知道自己的偶像就是在卖广告。

 《暂行办法》实施后,大v、网红、明星所做的推销就不能再用?推广?两字了,必须改为?广告?。此后,网络大v在微博上转发广告帖,必须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

 网上发广告要注意哪些事项?

 《暂行办法》规定,广告发布者想在网上发广告,必须依法承担《广告法》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并建立起一套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也就是说,广告发布者不仅要审核检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有效****等主体身份信息,还要建立档案、定期核实更新、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工商部门提醒,广告?档案?不全的不能发布,对于那些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代理或发布。

 另外,一些搜索引擎打?擦边球?的做法也被叫停。《暂行办法》明确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属于商业广告范畴,包括付费搜索广告在内,所有互联网广告须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让消费者容易识别。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也明确了在互联网上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这也意味着,?莆田系?医院如果再想发布广告,必须先经过审批,而不能像以前一样随心所欲竞价排名了。

1.须订立书面合同

根据《广告法》及《办法》之规定,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

2.保障用户选择权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此外,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但删除了《征求意见稿》的细则内容,“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陆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

3.具备可识别性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使一般互联网用户能辨别其广告性质。

采取付费搜索结果等形式的,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

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形式即时推送广告的,应当在发件人和标题部分明示邮件、信息的来源和性质,使消费者在打开邮件、信息之前即能获知其广告性质。

4.维护竞争秩序

针对目前市场普遍存在利用广告恶意竞争的现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2)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3)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因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重复,《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列举的诋毁商誉、侵犯企业商标及名称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5.保护用户数据与隐私

根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及《网络安全法(草案)》之规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及发布者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收集和使用的)规则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五、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规定

因互联网无界性与复杂性,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其网站的登记备案、域名、实际经营地址往往不是完全一一对应关系,这就给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监管管辖带来了一定挑战。

根据方便管辖原则及实践经验的总结,《办法》规定,对于涉嫌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活动,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无法确定广告发布者的,由发布广告的网站域名备案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真实备案信息和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互联网广告的侵权责任承担

因篇幅有限,本文主要分析互联网广告涉及的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及广告内容的版权侵权责任。

1.产品责任

根据《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相关主体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通常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司法实践中,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此外,根据《广告法》及《规定》,那些涉及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互联网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互联网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2.版权责任

互联网广告内容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或肖像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如下原则确定:

(1)能确定著作权主体的,由享有著作权的一方承担。广告制作合同通常为委托合同,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广告代理合同则使用民法上民事代理制度。

(2)不能确定著作权主体的,权利人可以向广告(侵权作品)的实际使用方(包括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任一方主张侵权责任或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而作为平台类互联网广告发布人,则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规定的“避风港”原则行使抗辩权(例如“(2014)杭滨知初字第20号);广告主则可以通过披露广告制作合同内容等形式抗辩实际侵权人为广告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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